函轉教育部修訂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1份,請貴校協助配合並依循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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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張貼者
教學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6-03 1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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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1243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於112年8月15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290A號函檢送修訂之旨揭SOP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本府業以112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1120326335號函轉請學校配合依循辦理。 |
三、 |
參考近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團體協約協商運作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促使團體協約協商過程順利進行等,爰修正旨揭SOP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新增學校於確認教師工會有協商資格後,須於10日內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時限,以縮短通報時間落差,預留後續各項作業時程;且學校免再於通報時副知教育部。 |
(二) |
基於誠信協商義務,新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通報時,應先協助檢視協商內容之提醒(違反法規者,不得協商;如屬須修正法規事項,宜以修正法規辦理;如有適用法規疑義,應預留時程主動函詢法規主管機關釋疑)。 |
(三) |
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學校免於通報時副知教育部,修正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先行對協商內容進行檢視、明確函復學校行政指導意見,此時再將行政指導意見一併副知教育部。 |
(四) |
為瞭解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際核可學校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以作為法規研修之參考,爰新增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可學校團體協約時,須副知教育部,併附核可之團體協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