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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週115年2月16日至20日期間,整學期兼任、代課、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類別:教務處 張貼者:教學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1-26 16:08:11 點閱: 1645 (159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38385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教育部114年6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2800號函略以, 114學年度第2學期為115年2月11日(星期三)開學,並配合農曆春節假期,調整115年2月11日、12日及13日(開學第1週)為放假日,114學年度學期之週次不受影響。
三、 次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附則所定支給方式:整學期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
四、 再查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略以,有關教育部94年6月24日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及教育部101年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略以,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爰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以學校行事暦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五、 綜上,114學年度學期之週次不受本次調整影響,爰有關整學期兼任、代課及超時授課鐘點費,仍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