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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所屬學校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類別:教務處 張貼者:教學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7-14 14:39:17 點閱: 198 (208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50057614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4年11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887號函略
以,補助金額係依各縣市政府114學年實際負擔教師請身心
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由教育部協助補助實際
負擔經費之50%。
三、基此,補助經費為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
費,以實際負擔代課節數或實際支付代課費用核算,包含
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應支給之代理導師
鐘點費,惟未含代理導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