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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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張貼者
資料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2-10 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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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本縣 11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配合執行情形定期調查,請查照。 |
| 一、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8 條規定辦理。 |
| 二、 |
按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合先敘明。 |
| 三、 |
為強化本縣家庭教育推展績效,並落實前開法規要求,請貴校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課程/活動實施:應於每學年正式課程外,規劃並實施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或活動,其內容涵蓋親職、子職、倫理教育等範疇(依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
| (二) |
親職教育:應結合家長會資源,針對學生及其家長或實際照顧者辦理親職教育,以增進家庭功能。 |
| 四、 |
為瞭解各校執行成效,本中心預定於 115 年 6 月底及 12 月底辦理年度執行情形線上調查。 |
| 五、 |
請貴校於辦理相關課程及活動時,務必留存各項成果資料(如:課程/活動計畫、成果照片、簽到表等),以利後續填報作業及作為本縣年度督導考評之參據。 |
| 六、 |
檢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議題融入說明手冊一份,供家庭教育課程、活動之參酌。 |